法制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議會組織法規第 13 條設立之,其組織法規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 67 條訂定之,置主任委員一人,其餘委員人數不限。
本會負責稽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自治會法規與學生手冊有無不合時宜或互相抵觸之情形、稽查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學生仲裁委員會及學生議會相關法規有無需修正之處,並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
法律具有崇高且神聖的地位,政府可依循法規治理國家,但若不是用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往往會成為政府欺壓人民的工具。對於法制委員會在修訂法條方面,必須經過嚴謹的一、二、三讀會流程、充分的會議討論,最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表決共同擬定,才能訂定出一套更完善的法規,確立組織的正常運作。
本會職責:
本會負責稽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生自治會法規與學生手冊有無不合時宜或互相抵觸之情形、稽查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學生仲裁委員會及學生議會相關法規有無需修正之處,並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
法律具有崇高且神聖的地位,政府可依循法規治理國家,但若不是用民主的方式制定,法律往往會成為政府欺壓人民的工具。對於法制委員會在修訂法條方面,必須經過嚴謹的一、二、三讀會流程、充分的會議討論,最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表決共同擬定,才能訂定出一套更完善的法規,確立組織的正常運作。
本會職責:
- 定期開修法會議,修正學生自治會法條的不足與缺失
- 逐條審核修訂的法條,經過討論及三讀審查後立法
- 協助學生自治會各單位完善部門或委員會的法規不足之處